◆ 申请跨地区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两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须控股51%以上); 9)对于已经取得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经营者,现拟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的,还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但对尚未开展相关信息服务的申请者,可无此要求。
◆ 申请跨地区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 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1、经营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须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发放《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的审批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
2 、申办者按照“申办《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 、申办者向信息产业部批准成立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中介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4 、电信业务市场管理中介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在规定时限内向申办者发出收到申请的通知。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请者。申办者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5 、发出收到申请的通知后,电信业务市场管理中介机构对材料进行预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办者修改和补充,申办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否则材料视为不合格。
6 、电信业务市场管理中介机构完成预审核后,将申办材料及预审核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审核。
7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收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办者修改和补充,申办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否则材料视为不合格。
8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收到申请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