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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许可证管理分类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1.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2.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3.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条件) :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办材料 :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办事指南(务必填报详尽):

1、由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5、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审批后,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6、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办理依据(参考文件):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39号令)

办理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相关办事表格:《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备注 :

1.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2.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3.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5.其它规定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39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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