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乙 方: 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邮 编:
邮 编:610021
联 系 人: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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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电 话:028-85292312
传 真:
传 真:028-85292312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二、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 授权乙方为其ICP/BBS经营许可证的代办人。
三、乙方提供的代办咨询服务范围仅限如下:
1. 为甲方代办ICP/BBS经营许可证,在后面的文字中,除非特殊约定,均将ICP/BBS证简称为“证”或“证书”。
2. 为甲方撰写、筹备办理许可证所需资料。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积极协助乙方并为乙方提供ICP/BBS办理过程中所需公司的相关信息,不得为乙方提供虚假、不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2.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保证不得将乙方撰写的文本资料用于本协议服务范围以外的任何场合。否则按照本协议应对乙方做出赔偿。
五、乙方责任范围
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的资料泄漏给与办理ICP/BBS证无关的第三方,否则按照本协议乙方应对甲方做出赔偿。
六、费用的支付及办证时间
1. 本协议书所涉及的费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本协议约定ICP+BBS代理费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3.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付¥ 元;
4.办理期限:乙方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递交办理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乙方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发生的通讯、交通以及因办理许可证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ICP/BBS许可证申请失败,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交纳的全部代理费用。并退还甲方全部资料。若由于甲方提供了虚假、不真实的资料而导致办理失败,乙方收取甲方代理理费将不予退还。
九、乙方免责条款:
1.甲方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2.甲方应自觉地严格依法进行网站管理。乙方对于甲方网站内容所涉及之正确性、著作权归属,或是其合法性或正当性如何,并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必须保证对其提供的企业域名享有版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若利用自身网站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或进行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通过自身网站进行商务活动所引起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引起的任何争议,甲方应负责解决。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必须负责相应的赔偿。
十、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战争、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十一、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 本协议签字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