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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码号资源管理问答
1、什么是电信网码号资源?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定义: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2、电信网码号资源为什么要有偿使用?
  电信网码号资源是电信发展的宝贵资源,同时它又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所以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3、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所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北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如下:
  (1)本地电信网局用号码
  (2)“96“字头短号码
  (3)七号信令点编码

4、北京地区“96”字头短号码的位长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提高码号资源的利用率,北京地区“96”字头短号码标准位长为5位,但可根据所开展业务种类不同,拓展位长使用。其中ISP业务位长=5位;呼叫中心业务位长≤8位;寻呼业务(人工)位长=5位;寻呼业务(自动)位长≤12位;声讯业务位长≤10位;试验性业务位长≤8位。

5、开展哪些业务可以申请“96”字头短号码?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用于开展ISP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寻呼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电信增值业务,智能业务;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客服中心业务的均可以申请“96”字头短号码。

6、北京地区“96”字头短号码如何申请?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申请“96“字头短号码的,应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中的要求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

7、北京地区“96”字头短号码需要报送哪些材料?受理流程是什么?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用户申请“96”字头短号码作为开展电信业务接入号码使用的,需要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申请资格证明材料,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以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96”字头短号码作为客户服务中心接入号码使用的,需要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申请资格证明材料,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受理流程: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码号申请人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将自收到其码号申请材料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码号申请人应根据补充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所缺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码号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码号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颁发码号使用证书,不予批准的,以书面通知形式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向码号使用者分配码号。

8、如果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怎么办?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将自收到其码号申请材料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码号申请人应根据补充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所缺材料。

9、核配“96”字头短号码的时限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96”字头短号码的审批工作。

10、哪些情况下,不受理“96”字头短号码的申请?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码号申请:
  (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2)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一年内受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11、码号使用者取得“96”字头短号码使用权后,在多长时限内必须开通号码?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码号使用者在取得“96”字头短号码使用权后,应在3个月内开通号码。

12、码号使用者取得“96”字头短号码使用权后,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电信主管部门审批时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用户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码号使用者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超范围或跨本地网使用码号,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

13、码号使用者在取得“96“字头短号码后,如何开通号码?
  码号使用者在取得“96“字头短号码后,应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批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与北京地区各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96”字头短号码的开通事宜。
  各公司联系方式:
  网通北京分公司:66031203
  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65546699—6203
  联通北京分公司:63999523
  铁通北京分公司:51836111
  北京市电信公司:58503251

14、如果码号使用者需要拓展“96”字头短号码的位长,应如何办理?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拓展“96”字头短号码位长的,码号使用者应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拓展方案、技术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码号使用者在短号码位长拓展中应做哪些工作?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哪些配合工作?
  短号码位长拓展的,码号使用者应至少提前45天向用户公告;短号码位长拓展后,码号使用者应提示来话,来话提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45天。短号码位长拓展需要新、旧号码并存服务的,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16、如果“96”字头短号码的使用用途发生变更,应如何办理?
  如果“96”字头短号码的使用用途发生变更,码号使用者应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后,将原号码收回,并通知码号使用者重新办理“96”字头短号码的申请手续。

17、“96”字头短号码的使用主体发生变更,应如何办理?
  如果“96”字头短号码的使用主体发生变更,原“96”字头短号码的使用者应持原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码号批复文件、使用证书及双方申请、电信经营许可证(客户服务中心业务除外)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18、“96”字头短号码的使用时限和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

19、“96”字头短号码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96”字头短号码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的,码号使用者应自届满或停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原码号分配机关。码号使用者需要延长码号使用期、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码号用途的,应当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21、什么是短号码资源的最低使用规模?
  码号资源最低使用规模,是指码号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利用码号开展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最低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

22、“96”字头短号码的年报工作何时进行?
  码号使用者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

23、“96”字头短号码的年报,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材料内容包括:
  (1)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
  (2)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
  (3)本企业(或单位)本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24、信息产业部核配的“95”字头短号码如何备案?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95”字头码号使用者从信息产业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持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和备案材料(包括码号启用技术方案、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和联系方式)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25、“95”字头短号码备案时限是什么?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地区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出备案通知。

26、“95”字头短号码在开通后,如果位长拓展应如何办理?
  “95”字头短号码拓展位长的,码号使用者应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拓展方案、技术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
  信息产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7、专用电信网单位的码号资源使用原则是什么?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本地网码号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对跨本地网的专用电信网,应根据所跨本地网的服务范围,分别使用所属本地网的码号资源;本地网内的专用电信网应使用所属本地网码号资源。

28、专用电信网单位如何申请码号资源?
  专用电信网单位应根据网内用户情况申请码号资源,需要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可与当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专用电信网单位就码号资源的使用达成一致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北京市市通信管理局备案。需要使用万层本地网码号资源的,应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29、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如何申请七号信令点编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要求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30、申请七号信令点编码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申请七号信令点编码,需要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申请资格证明材料;业务原使用的信令及码号资源情况;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启用七号信令点编码的技术方案;七号信令点编码启用实施进度安排;近期启用七号信令点编码所需设备、线路等准备情况;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3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如何申请局用码号资源?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局用码号资源应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要求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32、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调整局部用户码号时应如何做?注意事项有哪些?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分配的局用码号资源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保证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号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局部用户号码进行调整的,应制订周密的调整方案,并将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提前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局部用户号码调整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至少提前45天向用户公告;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示来话,来话提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45天。

33、哪些情况下,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1)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2)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3)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4)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5)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6)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7)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8)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9)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34、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如何配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码号回收工作?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决定收回的码号,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码号局数据进行调整。

35、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码号使用者应如何处罚?
  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专用电信网单位对码号资源需求的;
  (3)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
  (4)改变用户拨号方式的,或将码号作为商标擅自进行注册的;
  (5)未按照规定时间启用码号或未达到最低使用规模或预期服务能力的;
  (6)未按规定报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
  (7)未按规定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的;
  (8)未按规定配合码号使用者制作局数据,开通码号的;
  (9)未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本地网号码升位方案制订或实施的;
  (10)不配合或不按规定配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或批准进行的号码位长拓展和码号调整的;
  (11)未按规定保护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权益的。
  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2)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3)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码号资源的;
  (4)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5)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6)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

注:凡受理与审批时限与《行政许可法》不符的,以《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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